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提起诉讼的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燃气公司")的80%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于2007年11月22日以(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的判决,判定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特公司")于2001年5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年6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由深圳威特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公司")将南管燃气公司的80%股权返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3400万元返还给南管燃气公司。
该案有关的判决详情见本公司2009年7月23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09-030。
本公司收到广西高院关于本诉讼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后,立即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制定相关的方案着手办理南管燃气公司的相关股权过户以及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南管燃气公司相关股权过户及接管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收到广西高院关于本诉讼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后,积极并多次与南管燃气公司、深圳威特公司、新华闻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当事人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尽快将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返还本公司,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但有关当事人直至目前仍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因此本公司对南管燃气公司的接管工作目前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由于有关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为此本公司已向南宁中院提出依法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近日,南宁中院以(2009)南市执字第260-1号《执行裁定书》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新华闻公司持有的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
同时南管燃气公司也向南宁中院提出本公司返还3400万元的执行申请,南宁中院以(2009)南执字第2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新华闻返还的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
二、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
在南宁中院依法强制执行南管燃气公司相关股权过户过程中发现,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在2008年8月13日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止。
据本公司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有关该股权被上海一中院冻结的情况为:该冻结与第三人北京中企天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新华闻公司的债务纠纷案有关。在2007年11月22日南宁中院对南管燃气公司股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后,2008年8月6日债权人北京中企天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与新华闻公司签订的5000万元还款协议书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一中院于2008年8月15日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新华闻公司持有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合投资额4800万),因此该股权在前述债务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已被上海一中院冻结。
依据广西高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本公司为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的法定股东,本公司获知南管燃气公司的80%股权被冻结这一情况后,已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上海一中院依法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目前本公司正加强与上海一中院的联系,争取该院尽快依法解除对南管燃气公司的80%股权的冻结,以利于广西高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三、对南管燃气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事项
根据广西高院(2008)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本公司为持有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的合法股东,该公司应纳入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但由于有关当事人拒绝将南管燃气公司向本公司移交,拒绝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目前本公司尚无法对南管燃气公司展开审计工作,因此尚无法将其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在本公司完成对南管燃气公司接管,并经对该公司进行审计后,将其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南管燃气公司审计后的财务状况予以披露。
有关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的过户及接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