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22日(星期二)上午9:30
2.召开地点: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23号凯宾斯基饭店附楼5楼蜀竹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刘永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404,558,2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46 %。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股新希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新希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为30,000万元,我公司拟投资人民币6,000万元参股,占该财务公司20%的股权。
表决结果:478,2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404,079,951股回避,占出席会议股东持股总数的99.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议案"。
刘延云、徐树根等8位自然人股东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千喜鹤公司0.64亿股权中的0.496亿股整体作价1元人民币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在受让上述股权的同时,再以现金32,000万元人民币单方向北京千喜鹤进行增资,增资后,千喜鹤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原来的16,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8,000万元。
表决结果:404,237,9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320,26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 %;0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樊斌
3、结论性意见: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二00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